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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真实贸易】贴现完毕就大功告成了吗?

点击: 日期:2020-08-03

说起行口贴现,是不少企业与票据从业者耳熟能详的常规业务。自从各个银行贴现业务数字化,从线下挪到了线上之后,更是出现了各种秒贴产品。

很多人认为,银行正在放宽对贴现资料的审核,只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即可,至于来源与真实性吗,呵呵,那就是做材料而已。当然,只要通过了审核,票进了行口,拿到了贴现款,自然就大功告成了!

票友提问

QUESTION

票据贴现,根据要求提交各种的材料,甭管来源如何,只要通过了审核,票进了行口,拿到了贴现款,自然就大功告成了!

事情真的如想象的那么简单吗?恐怕还得斟酌一下。

先来看一下贴现要具备哪些条件?准备什么材料?

贴现申请的条件

首先,是关于持票人的资格:

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意味着自然人身份无法申请贴现;

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强调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基础关系为融资关系、服务关系等情况进行贴现均存在一定隐患;

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需要有这个银行的账户,才能在此银行申请贴现。当然,这一规则目前有的线上秒贴业务打破了这一限制。不过,仍有不少银行坚持这一要求。

其次,申请贴现人不但要有上述的背景资格,还需要按银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持票人出具的贴现申请书;

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可以看出,上述要求和条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基础合同与发票。

贴现成功=万事大吉?

于是,不少人动起了脑筋。利用银行对贴现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核的机制,通过提交虚假的贴现申请材料,例如提供虚开的发票、伪造的合同或发票来获取贴现款。那么这么做是不是贴现成功就万事大吉了呢?

来看看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经历吧!

刑事责任

江苏申特公司董事长杨某与淮矿现代物流公司前后任董事长汪某、刘某等人利用淮矿现代物流公司在银行的高额授信,指使顾某等财务人员利用虚构的货物购销合同,先后多次从多家银行骗取高额信贷资金共计446898万元,致巨额资金347756万元不能归还,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1份,税额104535.827694万元。以上税额已抵扣。而这其中自然包括【贴现】这一重要手段啦!

2014年2月24、25日——江苏申特公司与淮矿现代物流公司利用双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虚构的货物购销合同,以汇票贴现的方式骗取民生银行南京分行4亿元贴现资金。该笔贴现资金江苏申特公司仅偿还3000万元,尚有3.7亿元资金未偿还。

2014年2月26、27日——江苏申特公司与淮矿现代物流公司利用双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虚构的货物购销合同在上海民生银行办理汇票贴现,骗取该行1.5亿元贴现资金。该笔贴现资金未偿还。

通过虚构的货物购销合同,共骗取银行5.5亿贴现资金!

法院认为

江苏申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伙同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财务人员顾某参与并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系上诉单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均应依法惩处。

江苏申特董事长杨某、淮矿现代物流公司前后任董事长汪某、刘某另案处理,均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

提供虚假材料贴现,尤其是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样无法避免。

民事责任

1、作为背书人承担责任

即使贴现材料均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申请贴现人作为票据背书人,在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被贴现行行使追索权要求清偿票据金额的责任,始终是无法避免的,这是票据的性质使然。

2、根据基础关系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许多案件审判思路得到了统一,九民纪要第100条明确提到了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责任:

若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

按照基础关系处理,怎么理解呢?

就是银行只能基于与申请贴现的企业之间的贴现合同以及已支付贴现款的事实,根据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要求申请贴现人返还贴现款,返还票据。

申请人依旧需要返还贴现款,而且因其与前手之间也是伪造的交易关系,如若属于民间贴现,依旧不享有票据权利,应和前手互返票据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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